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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校园网贷,严防校园贷成为“校园害”

发表时间:2017-09-12 11:50:58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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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校园贷20余万,21岁大学生溺亡汉江


前不久,陕西21岁大学生小朱因无法偿还校园贷而跳江自杀,现实中,非法校园贷以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锁定在校学子为诈骗对象,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由于缺乏监管,平台更多注重学生有无家人等第三方进行担保,而不是学生贷款后如何消费,甚至出现使用非法方式追债的现象。“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宣传遍布陷阱,让大学生一经借贷便深陷其中。这种病态模式和恶劣影响,早已超出金融领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


近日,教育部相关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回应校园贷问题,明令禁止“校园网贷”,“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鼓励正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引发社会关注。


遭遇校园贷,作为学生要理性对待,在此提醒广大学生群体,要警惕非法网贷,防范金融风险:


识别校园贷是否为变相的高利贷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36%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的红线,如果校园贷的利息超过36%,就是变相的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也不会支持。具体来说: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不保护也不反对;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校园贷还不起,还要还吗?


约定利率超过36%,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钱,只有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关于“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利息、手续费从本金中提前扣除,俗称“砍头息”,砍头息是民间金融业内的行话,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比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5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1万元扣除,只给借款人4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5万元借据,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不管你在借条上写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


要求支付高额逾期利息、违约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逾期利息还是滞纳金,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法院都不予支持,只需要在24%范围内偿还。


对大学生来说,要树立理性消费心理,提倡节俭节约风尚;合理规避风险,以“能承担、减轻家庭负担”为消费原则,拒绝盲目跟风;要加强学习金融消费和网络安全知识,提高甄别和防范非法网贷诈骗的能力,对于推销的网贷产品,切勿盲目信任,尤其警惕熟人推销,不随意填写和泄露个人信息。要全面合理评估自己的经济状况,在使用信用消费时,应当优先向正规的银行机构和信誉良好的商家平台申请信贷服务,制定合理的消费和还款计划。理性消费,远离非法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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