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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04 15:05:00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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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优化办、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


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的接受和办理(以下简称受理)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具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职责的机关、部门受理有关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事项。


本办法所称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是指具有执法、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部门(单位)因不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导致经济组织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受理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便利投诉人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的要求,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受理下级政府和本级机关、部门履行职务中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各级政府部门、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受理所辖地区、部门、系统和本单位人员履行职务中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上级优化办可以调处下级优化办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案件。


投诉人不服本级优化办的办理结果的,有权向上一级优化办申诉或者投诉,上一级优化办应当受理。但应当记入重复投诉率。投诉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本级优化办不能公正有效受理,直接向上一级优化办投诉的,记入越级投诉率。对同一事项投诉经两级以上优化办受理后仍不服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申诉或投诉解决。


第五条 各级优化办可根据需要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接受属于本级优化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分类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优化办处理。有条件的优化办可对投诉中心接受投诉的过程实行全程电子监控,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参与“职能部门接待日”活动,现场接待和解决投诉问题。


第二章 接受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或投资者等行政相对人的下列投诉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效率低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二)向企业或个人强行委托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管理权的;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五)其他因不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导致经济组织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妨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给经济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凡反映司法不公的投诉,需要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的,投诉人应当写出申请。法律咨询意见书可随附投诉受理材料交有关受理单位参考。原则上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政法委或相关司法机关投诉,或由承办人员写出签呈逐级上报至优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直接转有关司法机关受理,省优化办可掌握情况。反映的问题比较重大、典型的,按程序逐级上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召集人或省委、省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受理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投诉报告;


2、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3、有必要的证据材料,并能及时履行相关举证义务;


4、有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第九条 接受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实行集体研究和首问责任制。接受投诉时,应当询问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进行登记,并录入接受投诉台帐。


第十条 对不属于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优化办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对投诉人作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投诉或转相关单位处理。


对所投诉的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缺乏应有的依据或理由的,应当劝其息访、息诉。


第十一条 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的投诉,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解决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解决,优化办不予受理。


属于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双方协商或其他民事、经济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下级优化办已经受理的投诉,未超过办理期限的,上级优化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由省优化办投诉中心接受的重要投诉,经投诉人向省优化办申请,可由律师援助中心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附案卷原件报省优化办处理。


第三章 办理投诉


第十四条 对接受的投诉件,承办应当认真研究投诉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实提出受理建议,经集体研究并逐级呈报审批后受理。


涉及应当由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管辖或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转或交有关部门受理。转、交办应出具转、交办函,并实行督办;属多部门交叉管理或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的,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投诉,应会同人大、政协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转有管辖权的机关(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并对承办人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十六条 承办人可要求投诉人提供所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并配合调查。投诉人拒不配合导致受理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受理。对于中止受理的投诉,应当按优化办工作程序报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对所投诉的问题,接受投诉的优化办,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调查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


第十八条 所投诉的问题涉及多部门或情况复杂、需要协调多部门解决的,由承办人按程序报优化办副主任以上领导批示同意,对协调事项及其原则意见应当事先经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应当报优化办主任以上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各级优化办受理的投诉,可根据分级与部门管辖的原则,经核实,记入被投诉部门(单位)的投诉率。


第二十条 属优化办交办、转办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回复结果的投诉案件,被交办、转办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及时回复交办、转办单位;各级优化办自行核实调查处理的投诉,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按管辖权限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办理投诉案件需要提请律师援助中心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律师援助中心可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交办的案件,受理单位应当按快办快结的要求,在交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间。不能按期完成交办事项,又不说明情况和申请延长理时间。不能按期完成交办事项,又不说明情况和申请延长办理时间的,记入不按期办结率,并可发函催办。经两次催办仍不能按期办结的,优化办可给予公开通报、告诫谈话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投诉受理单位(单位)在办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单位的意见。被投诉单位有义务向投诉受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核实调查工作。


投诉办结前,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征询投诉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记入投诉办理单位的满意率;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记入投诉办理单位的满意率;投诉人表示不满意并能提供新的理由的证据的,记入投诉办理单位不满意率,并可视情况发回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案件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处理意见送达后15日内执行完毕。但投诉人不按规定时间提供证据材料或投诉问题比较复杂,或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执行的除外。要求律师援助中心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案件办理时间之内。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编写目录,不得遗失。涉及投诉的材料,包括办理程序、手续等材料均按《档案法》要求存档备查。应当一事一档,材料完整无缺。凡已入档材料,未经优化办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提取;查阅提取档案情况应当登记,并应按期归还和入档。


第四章 投诉办理考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有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信息的管理和通报。省优化办每月搜集一次全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其办理信息,每半年对全省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投诉的数据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和通报。


市、州优化办及省直职能部门优化工作机构应在每月十日前汇总本地区或本部门上月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投诉的数据报省优化办。


县(市、区)优化办每月末应将本级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数据向市、州优化办报送。


投诉中心在每日十日前将本中心上月接待、受理、交办及处理的投诉数据报省优化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优化办要建立自办、交办、投诉数、投诉率、办结率、办理满意率等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建立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的接受、办理、交办、处理情况考评和通报制度。上级优化办对下级优化办、下级政府投诉受理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对投诉受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差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公开通报、发问题通知书、发整改建议书、告诫谈话、报告其主管机关、发黄牌警告、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可以对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处理投诉案件实行综合考评。综合才评指数包括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有效投诉、重复投诉、越级投诉频率、办理、办结的情况及效果等。


综合考评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底前进行,各级党委、政府优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的考评,各级优化办承办考评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优化办应将有关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优化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及其有关上级部门。


省优化办每年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投诉受理工作情况实行考评并纳入全省优化工作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2006年5月15日起实行。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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